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526号
申请人:***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渤海钢材市场**102。
法定代表人:徐玉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西、黄河路北商住楼2-101。
法定代表人:孙越。
被申请人: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邵帅。
被申请人:金国安,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沈云,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何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武小雪,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国安、沈云、何芳、武小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66,832.7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国安、沈云、何芳、武小雪名下银行存款4,066,832.7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毅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