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526号之一
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渤海钢材市场C区102。
法定代表人:徐玉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西、黄河路北商住楼2-101。
法定代表人:孙越。
被告: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平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邵帅。
被告:金国安,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沈云,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武小雪,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国安、沈云、**、武小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毅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