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5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渤海钢材市场C区102。
法定代表人:徐玉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西、黄河路北商住楼2-101。
法定代表人:孙越。
被申请人: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平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邵帅。
被申请人:金国安,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何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申请人:武小雪,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原告***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国安、**、何芳、武小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0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国安、**、何芳、武小雪名下银行存款4,066,832.7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国安、**、何芳、武小雪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