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保243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九江市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申请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91488F,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浦东区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鹰潭欣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59999645G,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供电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慧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鹰潭欣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380812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鹰潭欣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服务部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鹰潭欣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8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新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