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光大电力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53243438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平桥高新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89277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2019)皖1503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