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503民初3701号
原告: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光大电力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平桥高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安装电力设备工程款195000元及自2019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至起诉时为利息为3900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元月18日签订《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10KV配电工程,施工范围为安装S11-800KVA配变一台、S11-630KVA一台、户外环网柜一组、高压进线柜一台、出线柜两台、低压柜两套、高低压电缆、铜排、避雷器一组、接地极一组、电缆故障指示仪一组以及其他为实现项目工程10KV配电所需安装的其他设备,申请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总价款为50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总价款的15%,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1年,自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起计算。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将工程移交被告,但被告未依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安装上述设备工程款195000元未予支付。
被告未予答辩。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企业信息查询表;3、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安装工程合同;4、竣工检验意见、工程移交单;5、请款报告、对账单、建筑服务电力安装发票两张、收款回执4张、证人证言。
被告未予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施工10KV配电工程,施工范围为安装S11-800KVA配变一台、S11-630KVA一台、户外环网柜一组、高压进线柜一台、出线柜两台、低压柜两套、高低压电缆、铜排、避雷器一组、接地极一组、电缆故障指示仪一组以及其他为实现项目工程10KV配电所需安装的其他设备,包工包料;2、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总价款为50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总价款的15%,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1年,自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施工,于2018年3月18日完工,该工程经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市城郊供电公司验收。2018年3月20日原告将该工程交付被告,被告使用至今。另查,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支付75000元,于2018年4月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80000元,合计支付305000元,下欠原告19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工程,被告应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9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195000元。
二、驳回六安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