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49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MYP9C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宣城市交投汽运金海湾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海棠湾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495792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交投汽运金海湾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17元,减半收取5459元,由原告**负担。 独任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