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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52号 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五洞村上干老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5KFR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QHWNX9。 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