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前海圆舟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329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执行人:前海圆舟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1.****(原**)**。

法定代表人:王亚周。

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亚周。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海圆舟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鄂0111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97.82元已进行司法扣划,暂无其余足额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执行员  戴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