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1522号 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都市工业园B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北岸恒大***下。 法定代表:**。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吴都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湖北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