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财保22号
申请人: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向阳村向阳农场。
法定代表人:戈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顺军,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华。
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
申请人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8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额为10138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8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易珈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阳桂英
书记员李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