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5执保65号
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市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1)湘0405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87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