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民初2145号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泉溪镇泉长村。
法定代表人易建军。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18日,原告因承担金钟武广新城5#6#楼(上托小区项目)向被告采购砂浆,双方签订了《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等级、单价、质量、验收标准等事宜。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项目工地提供砂浆,施工方负责人即第三人王文宝完成砂浆抹灰工程。但抹灰工程完成后,2020年4月原告及项目监理发现6#楼使用砂浆抹灰的墙面出现了空鼓现象。4月6日,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书》,被告赔偿原告返工损失4万元,空鼓部分得到修补。但自2020年5月开始,项目监理巡查发现6#楼又出现大面积内墙抹灰墙面空鼓现象,此后空鼓部位越来越多,涉及的楼层也越来越多。截止原告起诉之日,6#楼所有楼层和户型均出现了空鼓现象,空鼓部位多达一万点。2020年11月1日,原告召集被告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查看,被告方表示公司商量后给出一个解决方案。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要求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返工损失500000元,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花费的律师费3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根据涉案的《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而合同中约定的上托小区项目所在地在衡阳市珠晖区,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的《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原、被告所签合同的项目所在地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村,本案依法应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清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