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209号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泉溪镇泉长村。
法定代表人:易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文宝,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宝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王文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王文宝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王文宝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红春
人民陪审员  段非仟
人民陪审员  周能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谭凡洁
书记员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