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209号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泉溪镇泉长村。
法定代表人:易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文宝,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宝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王文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王文宝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王文宝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红春
人民陪审员 段非仟
人民陪审员 周能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谭凡洁
书记员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