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6执保7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3)湘0406民初598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242177.46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