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321号
***升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民初33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06.77元,依法冻结了衡阳市立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64.47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12月16起至2023年12月15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