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同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0775号
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群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琪、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新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荣,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8元,减半收取43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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