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1执保228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121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于2023年4月23日以910276元为限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9102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