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异56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12号中央名城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镇水井村六塘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向本院对(2022)湘0422执恢374号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查,二O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异议人(案外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22)湘0422执恢374号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裁定驳回异议人(案外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现案外人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案外人)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