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756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交纳公告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