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758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