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75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因审理过程中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