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民初4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37515。
法定代表人:黄豪。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鄢新民
审判员 曹艳斌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