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8民初39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住普格县。
被告:***,男,彝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村民,住普格县。
被告: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37515。
法定代表人:黄豪,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国 治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力友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