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彬,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37515。
法定代表人:黄豪。
被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张顺平,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陈仕贵,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顺平、陈仕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顺平负担,其他诉讼费(保全)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范杨
人民陪审员 孙伶俐
人民陪审员 赵光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