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彬,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37515。

法定代表人:黄豪。

被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张顺平,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陈仕贵,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顺平、陈仕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顺平负担,其他诉讼费(保全)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范杨

人民陪审员  孙伶俐

人民陪审员  赵光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