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7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1层附55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根。

**与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23380.04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苏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万的股权。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股权的查封、冻结期限至2020年11月29日届满。如需继续查封、冻结,你方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书。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导致财产流失,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此外,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斌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帅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