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4财保7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彬,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1层附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37515。
法定代表人:陈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安平中心卫生院病房综合楼项目应收工程款人民币11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南充祥皓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川R×××××号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为:E4303××0136)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川1304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安平中心卫生院病房综合楼项目应收的工程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查封了案外人南充祥皓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现该案尚未审结,上述财产冻结、查封的期限临近,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案外人南充祥皓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R×××××号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为:E××0136),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安平中心卫生院病房综合楼项目应收的工程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范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