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4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马耀如,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耀如、四川欣圆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64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0164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连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