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市中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0号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东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49794038。
法定代表人:戴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市中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四局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3298153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中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108元,并以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中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108元。
案件申请费32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