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执122号之三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1、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266906.57元;2、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利息损失7781976.26元以及应付工程款34266906.57元的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0000元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财产的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天山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黄正杰
书记员 樊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