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执异29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煤新材料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阳煤集团《阳煤集团契约化考核管理规定》和《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契约化考核管理规定》,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34110200账户的资金1794.7万元确为阳煤新材料公司全公司干部职工的资金(契约金),该资金不属于阳煤新材料公司,但该专户超出部分属阳煤新材料公司,超出部分资金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新材料公司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3日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冻结了阳煤新材料公司账号为2034110200账户,账户金额为18064564.25元,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冻结存款通知书中注明“该账户为契约金专户,无法扣划”。 另查明,根据阳煤集团《阳煤集团契约化考核管理规定》的文件,被执行人阳煤新材料公司制定《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契约化考核管理规定》,全公司干部职工交契约金,用契约金对公司完成任务进行奖惩。全公司干部职工1359人共交契约金1794.7万元,存放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34110200账户。 再查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作出的阳煤财便字(2020)11号通知称,“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契约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契约资金的存储和支出。契约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记入本单位利息收入”。
中止对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2034110200账户的1794.7万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张玉根 审判员 焦林平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