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2执42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