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5253号
原告广东邦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广东邦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邦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1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