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554号
申请人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58万元,保全标的为58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58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6月17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58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申请人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