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衍顺。
申请人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554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58万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1309290633707119150010390288391419150000020280096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