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3432号
原告:***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门勇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尚斌,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衍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元,由原告***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