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89号
申请人:贵州银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J5AC9XE
法定代表人:蒲云吕。
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查祖禹,男,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KF3K2D
法定代表人:杨鑫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贵州银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
申请人贵州银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11400390125787037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银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8,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银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朝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兴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