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525执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2年11月09日生,住纳雍县。
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坝大道C段澳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KF3K2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生效的(2022)黔0525诉前调确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劳务费12118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1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本院以(2022)黔0525执3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在124458元内作限额冻结。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劳务费12118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1718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24458元的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