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525执121号
纳雍县新城喀斯特砂石厂、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新城喀斯特砂石厂与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5民特435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