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525执349号
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依据(2022)黔0525诉前调确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9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劳务费12118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718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劳务费12118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1718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