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金沙县火石丫石粉厂、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财保336号
申请人:金沙县火石丫石粉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石场乡新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609448862。
投资人:***,男,系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小坝大道C段奥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KF3K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金沙县火石丫石粉厂与被申请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沙县火石丫石粉厂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诉讼金额638374.1元为限。申请人金沙县火石丫石粉厂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保全金额638374.1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沙县火石丫石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陆拾叁万捌仟叁佰柒拾肆元壹角整(小写:638374.1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00元,由申请人金沙县火石丫石粉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