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254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322071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朱砂街158号。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8HXU44U,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道头村11幢。 经营者:***,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安徽省明光市古沛镇丰山村杜北组1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以下简称九天手机店)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九天手机店支付给原告15861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天手机店的经营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中国电信业务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使用“中国电信”品牌在黄岩代理电信业务。2018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中国电信台州分公司他建他营业务考核协议》一份,约定考核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并就考核任务和补贴标准进行明确等。被告开业不足一年即停止营业,原、被告就代理业务等进行协商,被告九天手机店的经营者***于2020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九天手机店分8个月支付给原告共计16661元,前6个月每月支付800元,余款在2020年12月底付清。后被告仅支付了800元,余款15861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15861元,并赔偿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九天手机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才华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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