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台州市路***通信设备商行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113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松塘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通信设备商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洋屿村洋南街8-10号。 经营者:**。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与被告台州市路***通信设备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