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113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松塘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通信设备商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洋屿村洋南街8-10号。
经营者:**。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与被告台州市路***通信设备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路桥分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