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吕梁隆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莲花小区7幢502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建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10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060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8950.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四、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五、本案执行费3944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