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10民初90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淋,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军,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中国,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利,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莲花小区7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建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兵,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晋霞,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18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诉讼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且该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身份需进一步核实,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计371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