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保586号

申请执行人: 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王某某

陕西利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402财保16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开户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5727)。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20万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丰镐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37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警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6583;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丰镐西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6695)。

本院在执行中,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以下措施:一、于2019年11月18日冻结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西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XX5727,余额529.06元;冻结王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丰镐西路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XXX6695余额:75.84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至。二、于2019年11月19日冻结了王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武警路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6583,余额10.48元冻结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镐西路支行账户一个,账号:XXXXXXXXXXXXXXX9374,余额59.33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

现本案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执保586号案件部分保全。

 

 

       王喜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张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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