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财保165号
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33260XXXXXXXXX
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王XX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作为担保(责任限额2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开户行:西安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XX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5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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