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7执恢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华光街47号综合楼B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莫XX,女,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湖南泰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衡山科学城红树林研发创新区A3栋3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7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XX、莫XX、湖南泰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莫XX、湖南泰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XX、莫XX、湖南泰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执恢48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罗年福
审判员 杨国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