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1800号
原告: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耀江花园商业街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洪山镇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国茂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45元,减半收取14622.5元,由原告衡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逊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