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5执保161号
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
原告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价值58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衡南县XXXXXX-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XXXX第XXXX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衡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价值58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衡南县XXXXXX-1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XXXX第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云伟
人民审判员  何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琛